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迟迟未交房?梅州市司法局回应:这种情况下购房人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

来源: 梅州电台新闻台 2019-11-28 16:11:27

[摘要]

昨天(11月27日)上午,梅州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处主任李彦做客FM94.8梅州电台新闻台“行风热线热点追踪”对11月12日市司法局上线播出和宣传期间听众反映的有关法律援助、行政执法等方面的热点问题进行现场反馈。

陈小姐反映梅州市大埔县龙湾国际地产二期迟迟不交房,而且怀疑是豆腐渣工程。

对此,市司法局李主任回复:

房屋交付前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。依据现行法律规定,房屋建成后交付使用前,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、设计、施工、监理等各方对工程质量一起进行验收,验收合格的应该签署质量合格文件;并申请规划、公安消防、环保部门对房屋进行检查,出具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;最后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,取得房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。

    

    《建筑法》第61条规定:“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,方可交付使用;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,不得交付使用。”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第27条规定:“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、施工,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,经验收合格后,方可交付使用。”

      因此,购房人在办理商品房交接入住手续时,应要求出卖人出示该商品房的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》,查验该工程是否经验收合格。如果出卖人不能出示该商品房的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》,说明该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,购房人有权拒绝收房,由此引起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。如果出卖人超过约定的期限房屋仍然未能验收合格,购房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。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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